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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发布:sangnan 分类:代开发票 来源:长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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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补价收益。

[例2-18〕甲公司以其专项设备与乙公司的一座仿古建筑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8。万元,已提折旧为50万元;乙公司换出的仿古建筑的账面原价为21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90万元。因两项资产均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不能获得。甲、乙公司按照彼此账面价值作为交换依据,甲公司另支付现金10万元给乙公司作为补价。乙公司换出资产应该交纳营业税,根据税务机关的确认按照14万元作为计税价格,应交营业税0.7万元。

本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只能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同时,在这项交易中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涉及补价10万元。

据此,甲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 300 000

累计折旧500 000

贷:固定资产1 800 000

(2)换入仿古建筑物的入账价值为1 400 000元

借:固定资产1 4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 300 000

银行存款100 000乙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 000

累计折旧900 000

贷:固定资产2 100 000借:固定资产清理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 000借:固定资产1 107 000

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 207 000

由于本例中交换资产都具有独特性,公允价值不能够按照正常方式获得,所以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尽量合适的方式确定其公允价值,比如成本加成法,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等,按照获得的公允价值确认换人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提取折旧的依据,同时在交换当期,确认换出资产的转让收益或者损失。由于会计根据谨慎性原则在公允价值不能获得时按照成本计量,不确认转让损益,而税法根据交易实现原则(即使会计不确认损益),要确认损益,所以会存在会计与税法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至于调整金额,需要在坚持税法原则的前提下灵活把握。

如果涉及多项资产的交换,不管是否存在补价,在确定了换人资产人账价值总额的情况下,应再按照换人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占换人资产总的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分配确认各单项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长沙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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