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代开发票特别消费税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应税对象:
下述商品和劳务为特别消费税应税对象:
(一)商品:
1.卷烟、雪茄;
2.酒;
3.啤酒;
4.不到二十四座位的汽车;
5.各种汽油、石脑油、重组型合成制品以及配制汽油用的其它制品;
6.功率9侧茨幻BTU以上的空调器;
7.纸牌;
8.冥器;
(二)劳务:
1.经营舞厅、按摩、卡拉OK;
2.经营赌场、赌机;
3.经营赛马、赛车赌票;
4.经营高尔夫球:销售会员证、球票;
第二条纳税人:
生产、进口、经营应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和劳务的组织和个人(总称单位),都是特别消费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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