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本法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经常性收人是:对于越南公民或其他在越南定居的个人为年内平均月收人在3 000,000越盾以上;对于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或在国外劳动、工作的越南人年内平均月收人在8000,000越盾以上。对于视为不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应纳税的经常性收人为在越南工作取得的总收入。
如果外国人从到越南之日起,逗留越南的时间达183天以视同一年,被视为在越南居住;如果逗留越南的时间不超过183天则被视为不在越南居住。长沙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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