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机构的宜传费税前扣除是按不含金触机构往来收入的业务收入为墓数来计算的,请问金触机构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是否也按不含往来收入为基数来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1 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人后的营业收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_宜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规定:自2003年I月1日起,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人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人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人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宜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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